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三
发布日期:2018-10-11 信息来源:组织机构 访问量:329
9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在哪些情形下,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?
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,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:
(一)广播、电影、电视用语用字;(二)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;(三)招牌、广告用字;(四)企业事业组织名称;(五)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、说明。”
10.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规定在哪些情形下,可以使用方言?
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使用方言:
(一)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;(二)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;(三)戏曲、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;(四)出版、教学、研究中确需使用的。
11.书法艺术作品可以使用繁体字吗?
可以。因为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:
(一)文物古迹;(二)姓氏中的异体字;(三)书法、篆刻等艺术作品;(四)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;(五)出版、教学、研究中需要使用的;(六)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。”
12. 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和公布了哪些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?
(1)1985年12月27日,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(简称国家语委)、国家教育委员会(简称国家教委)和广播电影电视部(简称广电部)联合发布了《普通话异读词审者音表》。
(2)1988年1月26日,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《现代汉语常用字表》。
(3)1988年3月25日。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
(4)1988年7月1日,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公布了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》。
(5)1990年3月22日,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《标点符号用法》。
(6)1997年4月,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《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》。
(7)2001年12月19日,教育部、国家语委发布了《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》(草案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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